
在上一篇中,我们一起学习了公开募捐方案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的信息公开等内容。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及慈善事业得以发展的力量源泉,为了提高捐赠人以及潜在捐赠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以及对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慈善法》对募捐活动还作出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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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欺骗、诱导
法条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释义
无论是开展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慈善组织都需要面对募捐对象,由于捐赠是自愿的,是否捐赠,应当由募捐对象自主决定。但无论募捐对象是否捐赠,都要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所谓“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个人隐私权、用途去向的知情和尊重意愿等。其中,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就是要让募捐对象了解、知道募捐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活动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等。
目前,影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高。个别慈善组织或者慈善活动因善款未能善得、善款未能善用、善事未能善知而引发负面舆情,招致公众诟病,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法律责任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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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摊派
法条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释义
慈善是他人基于“爱心使然”自愿、无私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行为。慈善是民间事业,发展动力来自公众的自愿奉献和自觉参与。从语词的表述上也可以看出,募捐中的“募”字,是“劝募”的意思,即通过劝说宣传等方式来募集慈善财产。但在现实中,许多捐款捐物活动都有硬性指标要求,强制摊派现象大量存在。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严重违反了捐赠的自愿性,引起了人们的反感甚至厌恶,使捐赠人产生了“完成任务”的心理,不利于募捐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因此,本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同时,开展募捐应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不能因为开展募捐而损害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责任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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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法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释义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基于慈善宗旨是开展慈善募捐的前提。如果只是假借慈善名义进行募捐活动,实际是为了骗取财产,并不是为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目的,这严重损害捐赠人利益,破坏慈善事业公信力,是法律所禁止的。
现实中,由于一些慈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较为有名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具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募集财产能力,社会上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就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这些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质上这是欺骗行为,极大损害慈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法律有必要对这类现象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法律责任
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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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篇的全部内容啦。通过上、中、下三篇,我们对《慈善法》中有关公开募捐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学习,希望通过这三篇内容能够增进大家对公开募捐有关规定的了解,规范公开募捐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