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速递 | 公开募捐二三事(中)


在上一篇中,我们一起学习探讨了公开募捐的定义、如何取得公募资格以及公开募捐的方式,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时的信息公开和非公募组织怎样参与公开募捐的有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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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募捐方案

法条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释义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筹集开展慈善活动的资金的重要方式,需要充分的筹备和细致的安排。实践中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一般都需要做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制定翔实的募捐方案。

 

本条第一款对慈善方案的内容做了法律上的界定,由条文可以看出,慈善方案应当具有以下8方面的内容:

1.募捐目的。募捐目的是指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募捐目的应当明确、具体。

2.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和地域。即募捐活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募捐活动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开募捐的起止时间与信息公开的要求密切相关,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三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指募捐活动在哪些地域开展,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线下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3.募捐活动负责人及办公地址。

4.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接受捐赠的方式一般根据捐赠款物的类别加以确定,捐赠人捐赠实物的,一般需要明确接受实物的地点或者场所;捐赠人捐赠款项的,需要明确接受款项的银行账户。

5.募捐活动的受益人。募捐方案中确定的受益人往往是某一种类型或者符合某些特定资助条件的受益人,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资助对象。

6.募得款物用途。主要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活动所募得的收入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慈善活动,或者用于资助哪些受益人

7.募捐成本。募捐成本又称筹资费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8.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因此,募捐方案可以对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作出规定,既可以规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的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也可以作其他规定,如将其归入慈善组织的其他的财产。

 

根据本条第二款,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采取备案制。慈善组织需要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之前将本次募捐方案报该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若是在异地进行公开募捐,则需要在开展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此举既可以方便民政部门对募捐进行适度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募捐的发生;同时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募慈善活动前将本次募捐方案向社会公开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方式,这一方面可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得募捐活动有序合法进行,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而言,有助于增进捐赠者对公益募捐组织的信任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扩大募捐资金来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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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募捐时的信息公开

法条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释义

本条对公开募捐中信息公开的地点作出要求,即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过程中,必须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募捐活动现场”与“募捐活动载体”主要是根据公开募捐的不同方式确定的“募捐活动现场”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的情形。“募捐活动载体”指的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情形。“显著位置”指的是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明显、引人注目的位置

本条同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1.募捐组织名称,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名称。

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布的证书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3.募捐方案

4.联系方式,即慈善组织的联系方式。

5.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即捐赠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询募捐信息。此处的募捐信息包括募捐活动的进展情况以及募得款物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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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公募组织怎样参与公开募捐?

法条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释义

本条为个人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参与公开募捐提供了途径,规定其可以与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开展慈善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利他”而不是“利己”。慈善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合作募捐也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前提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本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因此,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主体也只能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实践中必须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同时因为合作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所以该慈善组织有权管理募得款物,并对管理募得款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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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篇的全部内容啦,下一篇,我们再与大家一起学习《慈善法》中关于公开募捐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